狗咬人赔偿
案例介绍:永清县法院对一起狗咬伤人案件进行了调解,在现场无任何目击证人证明的情况下,被咬者冯某索回赔偿。
冯某和马某是一对在县城同一小区居住的邻居。3月12日马某将自家的看门大黄狗拴在家门口,年逾六旬的冯某在经过马家门口便道时,大黄狗猛地蹿上,狠狠咬在冯某小腿上,冯被送到县卫生院门诊治疗,实施了左小腿创面游离皮片植皮术,4月1日出院。冯某因此共计花费医疗费6572.10元。事后,冯某找到马某协商,要求马某赔偿,但马某以没有人证明是他的狗所咬为由,拒绝赔偿。没有目击证人就可以赖账吗?冯某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律师告诉他,打官司并不是必须有证人不可,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同样可以打赢官司,冯某于是将马某告上法庭。
永清县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被马某家的狗咬伤,虽无其他现场目击证人证实,但住院病情证明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以及事发时间、现场状况等方面能够印证冯某的主张,能够得出冯某是被马某家拴在通道上的狗咬伤的认定结论。事发现场系公共通道,冯某有权由此通过,马某饲养的狗咬伤冯某,且马某没有证据证明冯某有重大过失存在,应对冯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马某赔偿冯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