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范围

2011年01月18日13:5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院受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范围 法帮网www.fabang.com   随着民法通则的实施,可以到法院打官司的民事、经济纠纷和事件的范围不断扩大。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官司主要有以下十二类:  第一类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违章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产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  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纠纷等。   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  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  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  第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资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  第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经济纠纷可以诉诸法院的有以下九大类:  (一)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法人之间、 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购销合同纠纷;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4.供用电合同纠纷;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6.承包合同纠纷;  7.联营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借款合同纠纷;  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1.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  15.行纪合同纠纷;  16.居间合同纠纷;  17.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二)技术合同(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专利申请权转让纠纷;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6.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三)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合同纠纷,包括国内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订立的经济合同的纠纷。具体包括:  1.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2.来料加工合同纠纷;   3.来件 装配合同纠纷;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6.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7.劳务合同纠纷;  8.购销合同纠纷;  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0.信贷合同纠纷;  11.技术引进、出口合同纠纷。  (四)工业产权纠纷。(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专利、商标纠纷 案件)。  1.商标侵权纠纷;  2.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3.专利权属 纠纷;  4.专利申请权纠纷;  5.专利使用费纠纷;  (五)经济损害赔偿纠 纷。包括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 纠纷案。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权损害赔偿纠纷(限于法人与法人之间);  2.食品卫生方面的损害赔偿纠纷;  3.药品损害赔偿纠纷;  4.环保损害赔偿纠纷;  5.虚假广告损害赔偿纠纷;  6.产品责任纠纷;  7.侵犯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纠纷。   (六)劳动纠纷。包括:  1.劳动合同争议;  2.除名争议;  3.辞退争议;  4.开除争议。  (七)企业破产事件。包括宣告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财产清偿案件。  (八)票据纠纷。包括:  1.股票纠纷案件;  2.债券纠纷案件;  3.其他票据纠纷案件。  (九)其他纠纷或事由(上述不能包括而又必须另立案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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