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