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按揭房产分割
房产是个特殊的东西,作为一个整体,一般离婚时,只能由其中一方取得,如果这个房产全部或者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取得房产的一方就应该给未能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以补偿。
房产的分割要考虑三个点:结婚登记的时间点,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房款的支付方。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与结婚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关系到谁可取得产权,而参照结婚登记的时间点,根据哪一方支付按揭款来决定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婚前个人付款的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付款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并不考虑婚后是哪一方在支付,以谁的收入在支付,因为婚后双方的财产已经混同,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
房产的分割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产权,二是增值部分的分割(当然也包括贬值这种情况,实际上增值、贬值分割是一样,只不过增值是债权,贬值是债务而已,为叙述的方便,以增值为例)。
一、产权问题:
产权问题是指哪一方可取得产权,如前文所叙,这要结合婚姻登记的时间点,产权取得的时间点来看,大致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婚前支付按揭款,婚后共同还贷,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后,由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诉。这种不宜判决的情况包括:购买的政策福利房屋、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屋。当然这种“不宜判决”也并非绝对不可以判决,司法实践中也常有判决产生,那么如果要判决的话,那产权属于哪一方呢?笔者认为:考虑到商品房合同的相对性以及保证按揭银行的利益,还是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为宜》(此问题尚有争议,笔者在此不再展开)。
2.婚前支付按揭款,婚后共同还贷,并且取得了产权,如何认定产权归属,笔者认为,这要考虑四个因素,分别是婚前按揭贷款的支付方、结婚时间、产权取得的时间以及产权登记上标注的所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结婚前双方均认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在结婚时房款是否付清,无论是否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只要房屋产权在结婚后取得,在离婚时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涉及到一个举证问题,即如何去证明 “双方均认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但实际上这种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双方婚前共同卖房结婚,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心理上都已经“你我一家”,不可能有什么证据留存下来,所以到离婚的时候再去收集这样的证据往往是很难的。
(2)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此种情况下,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也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按揭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产权则属于产权证上的登记人.
(3)一方结婚前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房款(包括支付按揭房屋首付款和分期还款),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按揭款,且结婚后取得所有权,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从产权登记的情况,可认定为结婚后双方对房屋权属已达成共识,明确约定了产权归双方共有。同样的分段,婚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这种情况下,婚前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异议,但如何认定产权归属?对此有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产权应认定归购房方,因为是在婚前支付的部分按揭房款。另一种观点认为,此产权应归夫妻双方共有,虽然部分购房按揭款是婚前支付的,但是产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虽然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并不妨碍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在婚前支付的按揭款,只不过是在离婚时,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与产权归属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