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可以离婚吗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起诉离婚的现象不少,如笔者所在的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8年该类案件占了全部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5%)的0.9%,所以这一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和个人的粗浅的认识。
一、提起诉讼的几种情形
精神病,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精神病人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精神病人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涉及到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隐瞒其精神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婚后不久,对方发现其有精神病而提出离婚。(2)一方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者利益的考虑而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遂提出离婚。(3)双方婚前精神状态都很正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某种原因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而引发精神病,另一方难以忍受遂提出离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应注意很多问题,不仅在程序上具有特殊性,实体处理上也要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使得判决结果即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又能防止其家庭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
二、 程序方面如何处理
1、是否要启动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在法律上设置的一个程序,并非指所有离婚案件也要启动该特别程序。在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确定的关系人作为其监护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就无须启动该特别程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之规定,如果在涉及精神病人离婚诉讼中,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村居委会对其监护权有争议时,就必须先中止离婚诉讼,启动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后,待特别程序终结后方可恢复离婚诉讼。
2、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之规定,这和《刑法》上的规定有点不同,《刑法》规定必须要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按照笔者所在的沅陵县人民法院来说,经咨询,要进行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鉴定,包括鉴定费、交通住宿费等约需要5000元以上,而我们全县农民平均年收入只有2000多,即使是全国平均也只有不到4000元,那就是说,仅鉴定一项就要花掉当事人一年以上的收入,因此,从司法为民的角度来说,笔者建议,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当地精神病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即可确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