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公司(弃权股东)为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 %)的股份。 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 %)股份。年 月 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决并形成决议, (股权出让方)向 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 %)的股份。 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 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决就出让相关事宜对,《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公司(弃权股东)(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