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2011年01月20日08:4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首先由双方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再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甲机动车和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则由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对方损失进行赔偿。

(二)、甲机动车和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甲机动车方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为5万元,乙机动车方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为20万元。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事故责任情况可以细分为:

(1)如甲机动车方负全责,甲机动车方的损失应当由乙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乙方无过错,在1.2万元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甲机动车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甲机动车方自行承担。乙机动车方的20万元损失则由甲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6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14万元损失由甲机动车方予以赔偿。

(2)如乙机动车方负全责,甲机动车方的5万元损失全部由乙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乙机动车方的损失由甲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1.2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余的18.8万元损失则由乙机动车方自行承担.

(3)如双方均有责任,甲机动车方的5万元损失全部由乙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乙机动车方的20万元损失先由甲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6万元,其余的14万元损失应按照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进行分配。

反之,如果仅甲机动车方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亦同样处理。

(三)、甲机动车和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损失均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如甲机动车方的损失为10万元,乙机动车方的损失为20万元。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事故责任情况同样可以细分为:

(1)如甲机动车方负全责,甲机动车方的损失应当由乙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乙机动车方无过错,在1.2万元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甲机动车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甲机动车方自行承担。乙机动车方的20万元损失则由甲机动车方的保险公司在6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14万元损失由甲机动车方予以赔偿。

(2)如乙机动车方负全责,甲方机动车方的损失由乙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6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进行赔偿,其余的4万元损失由乙机动车方予以赔偿。乙机动车方的损失由甲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1.2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的18.8万元损失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双方均有责任,甲机动车方的10万元损失由乙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6万元,其余的4万元损失按照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乙机动车方的20万元损失同样先由甲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6万元,其余的14万元损失也是按照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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