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交通事故
案例介绍:单位的车辆借给个人使用,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是车辆所属单位?还是肇事者?亦或是肇事者和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民事纠纷案。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武富田在借用本单位公车私用期间违章驾车肇事,理应承担因其肇事对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单位郑州市人事局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应对武富田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武富田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386元、拆检费600元、拖车停车费100元,共计5086元。郑州市人事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4月30日,郑州市人事局工作人员武富田因私事借用本单位的豫A-92038号昌河面包车,当晚11时,武富田在郑上路一非机动车道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因违章驾驶,与史某驾驶的、车主为荆小五的豫A-F6792号面包车相撞,发生连环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武富田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荆小五于日前一纸诉状将武富田、郑州市人事局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武富田、郑州市人事局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
而郑州市人事局则辩称,自己虽然是豫A-92038号车辆所有人,但此次出车是武富田借用单位车辆,郑州市人事局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豫A-F6792号车辆的驾驶者史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荆小五作为车辆所有人,就该车辆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受损直接向责任者提起诉讼,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符合简便、经济解决纠纷的诉讼原则,故武富田理应赔偿原告车辆受损所造成的损失;郑州市人事局系肇事车辆豫A-92038号的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应对武富田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8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