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无证驾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例

2011年01月20日12:3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无牌无证驾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例

案例介绍:被告人陈某某于2004年1月10日19时50分许,无证驾驶其私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江苏如皋市林梓镇高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怡然休闲中心门前,碰撞步行过公路的陈某而肇事,致陈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属重伤。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陈某某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的逃逸行为应如何评价,即该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逃逸行为不应重复评价,故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应另行评价,以逃逸情节加重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量刑。

  三、评析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结合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兼具上述条款第(二)、(四)、(六)三种情形,既无驾驶资格又无牌证且肇事后逃逸,因第(六)项是与其他(二)、(四)项共同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单独作为加重情节,成为本案量刑的关键。对本案持异议的一方认为,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之间为选择关系,亦即逻辑“或”的关系,六者地位均等,肇事者具备了其中任何一种或同时具有这六种情形,均仅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虽然该解释第三条中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涵义作了界定,但若按此规定将第(六)项行为作为加重处理情节,显属重复评价,不利于被告人,亦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所以《解释》第三条与第二条第二款之间犯了逻辑混乱的错误,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同时具备了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均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笔者的观点正好与之相反,首先,应正确理解法条和司法解释。应当知道,所谓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所作出的有效解释,不是对原有法律的修改或变更。因此,在理解和执行司法解释时,不能孤立地去读司法解释的条文,而应当结合法律条文来综合分析理解。显然《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仅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致人重伤”而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的具体解释,《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传达给我们的是这样一个信息,即并非所有驾车“致人重伤”者均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只有当“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才构成本罪,换言之,若无六种情形之一,即使“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样的解释显然细化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表述,使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再来研究《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当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如果具仅具有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那么,其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三年以下量刑,如果其具有了第(一)和第(五)项情形时,就要看是否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了若有,则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若无,则在“三年以下”量刑。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交通事故预防知识排行榜
交通事故预防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