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中,没有对免责事由作出特别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免责事由,与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从理论上讲.交通事故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谓过错推定原则 是指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井据此确定其责任。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应充分体现推定过错原则的严格性和合理性,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事由: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不可抗力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过失
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害由第三人承担。
4.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以外原因造成的灾害事故。它应当是行为人虽然尽到注意义务但仍未能避免的事故。如汽车行驶中弹起的石子击中摩托车驾驶员的手臂,摩托车夫去控制撞伤行人。按多数国家的规定,行为人可以以意外事故为由主张免除责任。但如果受害人所受损害比较大.可以按照公平原则由各有夫当事人分担损失.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汽车质量问题导致的,则不能视为意外事故.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能够发观事故原因并避免事故发生等因素进行判定。一旦确定交通事故系由汽车质量所致,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并可同时要求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