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不能成为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患者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一旦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导致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医院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时,虽然患者的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经过医学会鉴定确又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已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作废不用了,患者不应轻易放弃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