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期房现房分割不一样

2011年01月21日10:1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时期房现房分割不一样

案情简介:李某与刘某1990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先后购置现房两套,期房一套。近日,李某因怀疑妻子刘某有外遇,决定离婚。因涉案标的较大,李某一审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均分房产。中院将在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律师解析: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合好可能的,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离婚。同时,对婚后购置的现房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的依据协议办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允;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先行评估;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先拍卖再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
另外,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产与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产相关法律规定完全不同,在此建议凡涉及此类案件的,最好能够多角度地熟知相关规定,以期最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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