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示范文本(2003)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2003年11月印制
使用说明
本《示范文本》供与软件开发项目有关的单位参照使用。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对参考值进行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
在使用《示范文本》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文本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二、应当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
三、在订立重大的或内容复杂的合同时,应当向法律专家咨询。
《示范文本》的使用推广工作由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具体承担,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协助处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法律事务。
目 录
一、定义
二、开发软件描述
三、软件开发
四、项目变更
五、交付、领受与验收
六、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七、维护和培训
八、价格与付款方式
九、保证与免责
十、保密
十一、违约与赔偿责任
十二、综合条款
十三、争议解决
十四、通知
十五、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十六、信用
补充条款
附件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开发用于 (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业务)的计算机信息化系统软件,双方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软件"包括"软件系统",除另有指明外,指描述于本合同附件 中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所开发和提供的当前和将来的软件版本,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开发和提供的软件版本和相关的文件。
2、"可交付件"指附件 中指定的由乙方所交付的软件,包括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
3、"交付" 指乙方在双方规定的日期内交付约定开发的软件的行为。但是乙方完成交付行为,并不意味着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4、"规格"是指在技术或其他开发任务上所设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5、"里程碑"是指附件 中所规定的由乙方在本软件开发过程中阶段性完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软件或模块。
6、"源代码"指用于该软件的源代码。其必须可为熟练的程序员理解和使用,可打印以及被机器阅读或具备其他合理而必要的形式,包括对该软件的评估、测试或其它技术文件。
7、"商业秘密"指甲、乙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顾客名单、商业数据、产品信息、销售渠道、技术诀窍、源代码、计算机文档等,或由甲、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
8、"工作日"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未指明为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