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原辅材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七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食品、保健食品行业原辅材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2.本合同主要为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关条款的实施而制定。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分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力求具体、严密。
5.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需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编号:
供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需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供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原辅材料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及数量、金额(含税价)、交货(时间)和地点 产品 商标 计量 单价 金额 交货 交货 规格 数量 名称或品牌 单位(元)
(含税价) 时间 地点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履行:
1.1 按国家标准履行。
1.2 按行业标准履行。
1.3 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但卫生要求不能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可另写附件)。
2.保质期限: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保质期限不少于个月(自产品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产品包装
1.包装要求:
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配料、产品批准号、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藏要求等。
2.包装物由方提供,费用由方承担。
3.包装物处理按下列第项执行。
3.1 包装物不回收。
3.2 包装物由供方回收。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 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履行。
1.供方送货:产品运输由供方负责办理,供方送至 ,运费由供方承担。
2.供方代办运输:供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代办运输,运费由需方承担(代办运输协议另订附件)。
3.需方自提:需方前往供方指定地点自行提货、自行运输。
第五条 验收方法
1.供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附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1 供方首次向需方所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同品牌不同规格的产品);
1.2 供方停产一个生产周期又恢复生产的产品(一个生产周期为月);
1.3 供方所供产品,在生产制造时工艺及原辅材料(有较大)改变的;
1.4 其他 。
2.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方应指定专人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主要卫生指标、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感官等)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完成验收程序。如有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收货后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如对产品质量认定发生异议,由(以)方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经计量认证的机构检验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