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员工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我是一名保洁员,自2006年初受聘起开始在某事业单位从事保洁工作。最近,因福利待遇问题,我与单位发生纠纷。我多次找到单位,要求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但单位领导以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事业单位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事业单位职工工作待遇能否适用劳动法?
你所在单位以事来单位不适用劳动法为由不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是错误的。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虽然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但在第二条它又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依照劳动法执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法确实只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之间。但如果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职工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则同样适用劳动法。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自2006年初你就在某事业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由此可见,你是以工人身份在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你与该事业单位之间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你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正当合法的权益,当然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