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2001版)

2011年01月21日15:0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2001版)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2《委托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以下同),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 承担。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  (1)自行鉴定;(2)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 承担。
  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 支付。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接触合同。
  
  第三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以下同)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告知委托人。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 将标的交付买受人。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交物/交单)。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向拍卖 人支付成交价的 %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
  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 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 元/天支付保管费。
  第六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和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  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拍卖人已经发生的 等费用及因委托人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  委托人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
  拍卖人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委托人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3. 。
  
  第七条 拍品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
  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 进行保密。保密约定对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机关不适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
  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4.本协议终止前,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所列标的再委托他人拍卖;
  5. ;
  6.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拍卖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按照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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