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2011年01月21日16:3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一、眼看业主被打未制止北京一小区物业被判担责

世纪城东区业委会主任的杨爱秋在世纪城5区北侧的道路上,遭到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杨爱秋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杨爱秋起诉称,世纪城物业公司的保安没有阻拦,也不理睬我的求救,没有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管理任务,物业公司应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共7万余元。世纪城物业公司坚持认为该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因为案发地是市政道路,保安没有上前救助的法律义务,只有道德义务。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看到杨爱秋被打,未上前制止。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爱秋终审获赔1千元。法官解释说,世纪城物业公司作为从事包括保安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这一社会活动的单位,在物业合同约定的保安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仍负有一定的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而杨爱秋受侵害的地点,即属于此等区域。

由于杨爱秋被打的地点处于市政道路上,并非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她能获赔,在于一中院的判决突破了长期以来大家所持有的保安只在小区内负责的观念。判决中指出,在物业合同约定的保安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保安仍负有一定的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2、高空坠物砸车,物业公司巧妙取证免责

案情:

2002年5月29日,车主徐某将其小轿车停放于深圳A大厦停车场,后发现车被高空坠物砸坏车头盖板。徐某找到该大厦管理处的保安,保安称其为邻近正在施工的B大厦坠落的瓷片所砸,并带徐某查看现场。现场为B大厦外墙正在拆卸脚手架和防护网,不时有坠物降落,车身上下布满灰尘,车旁有瓷片等建筑垃圾,车头盖板上有明显的锐物砸痕。随后赶来的管理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多角度拍照,并将瓷片包装好交给徐某。徐某修车后就修理费用与B大厦施工单位交涉未果,遂将B大厦的建筑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和A大厦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徐某起诉的主要理由是, A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未对其所停车辆妥善看护,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辩称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自己无关,在停车场管理方面没有过错。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停车——发现被砸——交涉,综合事实,参考现场照片,可认定原告车辆的损害是B大厦的所有人,应对损害负民事责任。被告二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须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一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徐某修车费1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二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起诉。

评析:

本案中的某物业管理公司,如果与车主间建立的是车辆保管关系,则很难证明自己在保管行为中没有过错,而需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再代位求偿,向某房地产公司追偿。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车主之间是“车位有偿使用”的租赁关系,则免除了上述之虞。

值得一提的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事件的处理方式是非常恰当的。巡逻停车场的保安发现汽车被砸后,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清洁工暂不将坠落的建筑物垃圾扫除,等待车主自己验看。与车主取得联系后,物业管理公司对现场及车损状况进行了拍照,把损害物和损害后果的证据固定了下来。在法庭上,原告徐某和被告一某房地产公司均无法否认这些照片证据,从而顺利地免除了自己在停车合同之外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将砸坏汽车的碎瓷片交给车主去索赔,既有利于车主辨明事实真相,又体现了物业管理对当事人的尊重,物业管理公司的这种处理方式,表明其证据意识非常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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