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2011年01月22日08:5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近几年,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日趋增多,而在司法实务中,死亡赔偿金的诸多问题却没有得到彻底的厘清,譬如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便是如此,随着此类纠纷的不断涌现,该问题的处理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拟对此作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争议比较大,当前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另一种是“继承丧失说”。“扶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家庭共同体对此期待利益收入的完全丧失。该学说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是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例上采“扶养丧失说”。《民法通则》第119条对死亡赔偿金的内容规定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赔偿解释》)则摒弃了“扶养丧失说”的观点而采“继承丧失说”。这主要是迫于“扶养丧失说”在司法实务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根据“扶养丧失说”的观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赔偿权利人未成年或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为限,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则赔偿义务人就无须赔偿该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所谓的损害并不存在,其救济当然亦无从谈起。但是这样便导致很多情形下相关的赔偿权利人几乎不能得到任何赔偿,从而造成严重的利益失衡,这是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

鉴于立法调整约束严格,且难预期,如此就使司法调整的选择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因为司法的终极目的和价值目标就是司法公正,采取何种学说本身并不是目的”,而《人身赔偿解释》的出台恰恰是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而对死亡赔偿进行的司法调整。

二、死亡赔偿金的不可继承性

要讨论死亡赔偿金能否被继承,必须要清晰遗产的界定。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继承法》及其《意见》中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之内。

同时,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对权利主体未来期待利益“逸失”的赔偿,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加害人支付的,而遗产却是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制。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具有遗产的性质,不能被继承。

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一)权利主体的确定

鉴于《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笔者以为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其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交通事故预防知识排行榜
交通事故预防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