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外科医疗事故案例

2011年01月22日08:5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心外科医疗事故案例

案例介绍:患者某某因“进行性排尿困难5年”于2001年9月18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泌尿外科。体格检查,体温36.4。C,脉搏6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40/80mmhg,心、肺腹部未见异常,专科情况:前列腺Ⅲ。大。诊断:前列腺增生症,入院后给予心肌营养。查心电图:窦性心律,63次/分,心电图大致正常,2001年9月20日心脏彩超结果显示:心脏收缩、舒张功能正常,术前反复向患者家属交待患者因年龄大,手术期易出现心脏意外,家属理解并签字,遂于2001年9月25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前列腺摘除术,手术顺利,出血不多。术后给予心电监护、心肌营养、抗感染、止血等治疗。患者恢复尚可,于术后第五天拔除尿管(保留膀胱造瘘管),患者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离床活动,10月2日予切口间断拆线并改为口服抗菌素倍宗0.375g, 2次/日,服药后未诉不适。10月3日上午查房时,患者主诉昨日在换药室拆线时受凉,且病床靠近门口亦感风大,咽喉不适、疼痛。询问无心前区疼痛,无呼吸困难,无肩颈部、上肢、腹部不适。查体:血压120/80mmhg,脉搏64次/分,心率64次/分,心音有力,节律整齐,各瓣膜叩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咽部充血,当时病房内感冒发热患者较多,考虑为:上呼吸道感染。嘱患者口服倍宗,多饮水,注意保暖。2001年10月4日上午9时,患者主诉倍宗过敏,咽喉部疼痛,四肢躯干未见皮疹、出血点,咽充血,嘱患者继续口服倍宗0.375g,2次/日,感冒片2片,3次/日,嘱患者及家属在咽喉疼痛加重时找医生,夜间查病房时患者未述不适。2001年10月5日在换药室拆线时,患者主诉咽部疼痛减轻,因刚拆完缝线嘱患者减少离床活动量,继续口服倍宗,感冒片,多饮水。患者于2001年10月5日13时突发心跳、呼吸停止,值班护士立即通知值班医生进行抢救,麻醉科、心外科、心电图室5分钟后均到场参加抢救,后患者恢复自主心跳和呼吸,于同日14时35分转入麻醉科ICU病房进一步诊治。转入ICU后积极维持生命体征稳定,进行脑复苏等治疗。心电图示:心肌梗塞。经保守治疗生命体征平稳,2001年11月16日转回泌尿外科。给予心肌营养、醒脑、营养支持等治疗。为配合患者治疗,科室专门为患者购买了气垫床,超声雾化吸入器。患者2002年9月以前未发生褥疮、肺部感染等并发症。2002年9月以后患者出现臀部陆续出现褥疮,但未出现化脓、感染等现象,并结痂。患者一般情况差,神志仍未彻底恢复,消瘦。根据医方提供的材料,由于患者长期欠费,至2002年10月31日给予出院,出院后多次通知病人家属办理出院结账手续,家属不予办理,出于人道考虑,该科仍给予积极处理,护理及相关治疗。患者于2003年5月23日在该院去世。
根据患方提供的材料:患者在入住该医院前患有“左前半束支传导阻滞”心脏病,在入院前的门诊检查中,心电图检查也报告有该病,可在出现心脏停止跳动10个月后发现该心电图检查报告被涂改伪造成无心脏病。2002年10月3日、4日患者曾被按感冒治疗,而医嘱单中没有感冒片的用药记录,病人没用的药却出现在医嘱单中。医院偷办出院手续。后期患者在医院没有主管医生,也没有病历记录,更谈不上治疗。
结论
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例属于壹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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