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新规定:业主先验房后交费

2011年01月22日09:1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8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购房者都可在验房感觉满意后,再交付物业费等各类其他入住所需费用。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开发商“先交钱再验房”的不成文规定将成过去时。昨天记者获悉,市建委日前出台了《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

过去,不少业主因质疑先交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再验房的收房程序,与开发商发生矛盾并拒绝收房。明年1月1日起新规实施后,开发商应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开发商应该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如果购房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对查验房屋发现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及时处理。

市建委要求,市和区县建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令改正,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不予延长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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