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反诉的规定
一、定义及特征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仲裁请求或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反诉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是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本诉,反诉就无从谈起。
(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抵销申诉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正是基于反诉的上述特征,法律规定,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除此之外,反诉还的其独立性,反诉提出之后,如果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如果不发生本诉撤诉的情况,应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作用
反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积极作用,表现在:
(1)由于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2)由于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更利于查清事实,明辨是非;
(3)由于反诉可吞并或抵销本诉请求,反诉的成功提起可使反诉人占据主动。
由于反诉具有的以上作用,实践中只要符合反诉提起条件的,应尽可能提起反诉。
三、反诉的提起
劳动仲裁诉讼反诉的提起,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
(2)、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庭审辩论结束后提起的,仲裁庭或法庭应告知提起人另案起诉。
(3)、必须是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诉讼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超过时效提出的反诉将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4)、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
(5)、必须向仲裁庭或法庭递交仲裁反诉书或诉讼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