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在城市化的推进,旧城改造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案件成为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当事人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表现有:
1、 拆迁补偿或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或对协议反悔,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例如,我院今年受理的原告中卫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诉被告房成孝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拆迁补偿和安置达成协议后,被告认为原告应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进行土地补偿,对协议予以反悔,不同意将房屋交付原告拆迁,原告则认为拆迁只对房屋和附属物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不应补偿。原告张平、焦淑英与中卫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纠纷案,原告营业房和居住房先后被被告拆迁,双方对拆迁补偿一直达不成协议,先后起诉几起案件。中卫县逸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兴华、李兴海房屋拆迁安置纠纷等案件都是因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起诉到法院,案件一审后均提起上诉,终审判决后当事人又不断申诉。
2、 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人(被拆迁人)赔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业和装修损失。实践中出租人的营业房被拆迁,造成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被拆除,经营受到影响,但是拆迁人一般都不会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此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如中宁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宁县人民政府拆迁补偿纠纷一案,就是因这一问题引发的。
3、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拆迁纠纷中有些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经行政部门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又引起了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