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1、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至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起仲裁申请。
2、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断制度。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制度。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即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当劳动关系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如果要追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则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从2008年5月1日该法施行之日起,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不过,该法对于其2008年5月1日实施前的类似争议能否具有追溯力,还有待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