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的法律规定

2011年01月23日12:3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两不同法律概念。

1.保密费不是强制必须支付,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必须支付的,否则无效

2.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目前我国法律都是没有具体标准或规定数额,自由协商确定;但是,在某些地方上会有些地方规定,如不低于三分之一等等,但北京暂时没有

二、一般企业多将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在一起规定,但,保密与竞业限制有本质区别。

1.保密义务指的是不泄密;是依据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或公司保密制度定的

保密义务;2.竞业限制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双方应各自履行义务及违反的后果。

  1、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约定的保密费,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或保密义务。前者是强制的,后者是自由约定的,无约定则无保密费。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违约金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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