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违约责任
案情介绍:去年6月我与搞运输的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将自己的一栋房屋租给王某使用。当时口头明确是用于王某运输队驾驶员居住。协议规定年租金为15000元,租期为5年。且5年内我不得涨房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房屋。但王某若不想租了,可与我商量退房。
今年由于我租赁房附近的一家停车场生意特别好,很多像我一样的租赁房都办起了旅馆,王某也投资数万用我的出租房办起了旅馆。而附近和我规模相当的出租房年租金已由去年的15000元涨到28000元,为此我找到王某要求提高租金,但王某坚持按合同执行。
请问,我和他签订的这份协议算不算不平等协议?王某办旅馆算不算改变房屋用途?如果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我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具体如何计算?
【解答】
1、不算不平等协议。法律上所称的不平等协议是指签定合同时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况,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并不符合条件。
2、王某办旅馆的行为应该已经改变了房屋的用途。
3、如果你要主动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应当按照你们原来协议上的规定来计算。如果没有规定,将按照王某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来计算。例如,王某因为办旅馆一年可能获利3万元,而合同剩下2年才到期,那么他的损失就是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