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是否等于交房

2011年01月23日12:38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交钥匙是否等于交房
  交钥匙是否等于交房?目前法律界存在多种意见。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发商交了钥匙,房屋已由消费者占有,可视为交付。消费者要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付责任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应该是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占有,而不能以商品房钥匙的交付为标准,如果是这样,开发商在房屋还没有盖好的时候就将钥匙交付消费者是否就是交付了呢?我认为,接收尚未通过综合验收的商品房,不仅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难度,还会存在其他一些问题,一是该商品房可能会存在着质量瑕疵、配套设施不到位等;二是“三证”无法办理,并因此导致房屋不能抵押、转让等。

  故此我认为:在拿钥匙前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看有关证件,主要是《综合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测绘成果表》。交付时开发商如果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证》,消费者可以拒绝接收房产,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已到,楼盘尚未通过综合验收,开发商通知可拿钥匙,而消费者又急等入住的,那么,在办理交房手续单上最好声明:因该房屋未经综合验收,交付日期以该楼盘通过综合验收日期为准。

  二是实地查看。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前虽已通过了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但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不表明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一定符合其与消费者所签合同的约定。为此,消费者在接收房屋前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包括房屋的建筑质量(如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是否有渗漏等)、空间尺寸、室内设施、室外环境、公共设施质量等。如果发现所交付的商品房和小区配套设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异议。因开发商对商品房或小区配套设施进行修复整改而导致逾期交房的,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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