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案例介绍:2004年2月,银川市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拆除房屋外架时,因站立不稳且未系安全带,从10余米高处摔下,导致重伤。建筑公司在为其支付了医药费用后,与其家属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12000余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事后,王某及其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支付的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其因工负伤所遭受的伤害,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确认其为工伤,伤残五级。上述认定结论作出后,该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因此拒绝再向王某支付工伤赔偿金。王某当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被诉人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裁令被诉人依照申诉人的伤残级别,再支付王某35000余元。
根据民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说来,工伤事故中受害的王某,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工伤善后事宜中,虽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标准,则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仍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诉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立案和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中对工伤认定范围、工伤鉴定及工伤待遇均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