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连续缴费9个月才可享受生育津贴

2011年01月23日19:2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生育险连续缴费9个月才可享受生育津贴

  2009年7月17日起,用人单位只有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才能支付职工生育津贴,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改变了此前生育保险没有缴费时间限制的规定。此外,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提高100元。

  7月16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满9个月的,上述前两项费用依旧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要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在此之前,北京市执行的规定是,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未对缴费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属于“即时”享受保险。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举例来说,某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生育后休90天产假,其生育津贴就是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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