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争议一直很大,因而很有必要加以厘清。综合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可以确定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包括:
1、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2、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3、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包括:
1、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同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2、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刑事被告人执行职务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质损失的,由刑事被告人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4、在逃的和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5、共同致害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侵权行为存在,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6、车主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车主对车辆具有支配权,能够控制车辆的使用;二是车主对车辆的运营能够获取运营利益的。司机非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无能力赔偿时,车主承担垫付义务,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7、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8、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