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签劳动合同案例
案例介绍:高某称, 2007年9月24日,其被某公司徐经理招聘为公司员工,安排在高压运行值班。招聘时,经理承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高某工作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12月10日,高某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时,公司领导拿出一张员工离职表要求高某填,遭到拒绝。2007年12月27日,公司强行给高某放假,让其待在公司职工集体宿舍待命,拒不支付12月份工资。在劳动局责令下,公司才于2008年2月3日支付了高某12月份的工资。 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9月24日至2007年12月24日的30小时加班费4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2880元,给予工资50%的补偿金及赔偿金1000元,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600元,劳动法规定的在单位工作的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1450元,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8月20日9时,在石景山法院第15法庭,公开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