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有两类:一是普通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二是特别诉讼时效,即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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