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到期单位逼着辞职怎么办
本人2002年3月1日来到现在的公司工作至今,该公司2007年12月根据台北总公司的要求和其他一些情况进行了名称、性质的变更,但管理者、员工,经营的业务等都没有改变,公司安排我们签署了与原名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原合同未到期),并且未给予经济补偿,又安排我们与新名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行政文员),但薪资要求写的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期为2年,到期日是2009年12月24日。请问沈律师:
1、到目前为止,公司每月支付给我的工资、上的保险都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现在公司以“经营困难、经济亏损”为名,下个月开始逐渐降低我的工资这样合法吗?如我不接受这样的做法,能否申请仲裁?
2、公司虽进行了变更(非基于我个人原因),现在如果其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给我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到了今年的 12月24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如果公司不愿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同样要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怎么计算?是给8个月的还是只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期限计算?我的公司能否以“亏损”为名,不给这部分补偿,或者其愿意与我再签订劳动合同但把我安排到业务部去工作(我原在行政部),给我最低工资,这样做为的就是逼我自动辞职、自动不续签合同,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的不给补偿金了,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再签的合同是否应维持或要好于于我现在的岗位、工作条件及待遇?
1、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如果你单位仅仅以“经营困难、经济亏损”为名逐渐降低你的工资,你有权利不接受,可以申请仲裁。另外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一些单位为了逃避某些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比较低的工资标准,你所在的单位可能就是这个情况,但是你不用担心,只要你有证据你每个月的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这个数字,那么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你有权利主张按你的月实际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你的月应得工资包括你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各种货币性报酬---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你上述情况,沈律师认为你所言单位欲单方解除你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你2002年3月的工作年限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你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降低你的待遇和岗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得以亏损为名拒付,所以你不用有这个顾虑担心公司把你逼走又不给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