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录用条件

2011年01月24日08:0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作为用人单位首先应避免一种误解,即: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方可被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有可能违法。
有了录用条件还不够,因为用人单位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来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应当靠事实来判断。为此,用人单位在确定录用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当劳动者试用期满前夕,应对其进行考核或考评,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完善的考核制度应当包括:考核组织的设立;对劳动者工作、考勤、纪律等多方面的指标与要求;考核的内容、方式和步骤;考核等级、结果及其对劳动者利益的影响程度等等。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只有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才能保证考核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可信性,才能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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