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李某是西安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单位也为其缴纳了相关保险。某日,李某去公司上班的路上,被相向而行的小汽车撞倒在地,由于流血过多李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作出责任认定,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并没有任何责任,事故是由于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所致。
事后,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其事故伤害性质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将认定结论送达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认定决定后,依法对李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予以核定,由他的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职工工伤死亡所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由于职工工伤死亡后会对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现在,我们就以本案为例,对职工因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赔偿金作出法律上的分析: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获得赔偿金必须以工伤性质为前提,并且只能直系亲属才有权获得。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的赔偿事项是针对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形的,所以职工的直系亲属获得赔偿金必须以工伤性质为前提,也就是说,职工死亡必须经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工伤性质认定,不经依法认定或者经认定不属工伤的,则不可依第37条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有权获得赔偿金的是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直系亲属包括工伤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说,只有他的配偶、子女、父母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二、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必须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以,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所获的赔偿具体包括: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所属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主张。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根据2003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上所有规定的待遇。如果伤残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的待遇。另外,以上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死亡职工的财产,而是有关亲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享有的权利,所以这些费用的给付不能视为死亡职工的遗产,不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