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未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职工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b)超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c)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
d)以规章制度方式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时间目的。
针对上述形式,劳动者对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要多留心眼,询问公司是否取得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对工作时间、考勤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记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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