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2011年01月24日08:0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应该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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