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期间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