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从上述法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对其内涵、界定不够明确。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其一,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关键。
其三,客观方面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b、实物回扣;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
其四,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了禁止以贿赂手段进行购销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中与受贿相关的罪名进行处罚。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行贿罪、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等在内的所有与贿赂有关的罪名在涉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都可能属于商业贿赂犯罪。但是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商业贿赂犯罪并非法定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