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用药引发的医疗纠纷
案例介绍:2005年初,怀孕两个多月的某女士到黄冈市妇幼保健院作孕期检查,因尿酮体阳性,医生为其进行抗炎、纠酸等治疗。护士未经查对将甲硝唑当成碳酸氢钠实施静脉输液。纠纷发生后,医院作出四点承诺,负责某女士整个围产期的检查服务、分娩及与甲硝唑有关疾病的费用。同年7月,某女士分娩一男婴。婴儿因早产并患有肺炎,经治疗一周后生命体征基本正常,但皮肤仍有黄染,应家长要求出院。一周后,患儿因黄疸加重再度入院,治疗后效果不佳,该院建议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之后,患儿先后到武汉两家大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天性胆道闭索及先天性心脏病。同时检查发现其母的乳汁被巨细胞感染,血液中巨细胞病毒DNA及病毒IgG均为阳性。患儿后在北京某医院接受了腹腔镜胆道闭锁肝门空肠ROW-Y吻合术,术后恢复良好。2006年2月,患儿因胆道感染再次住院治疗。同年5月因胆汁性肝硬化实施了肝移植。
鉴定情形曲折复杂
2005年11月,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伤残等级和后期治疗费的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患儿病残程度二级,后期治疗费25万”。
同年12月,医方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法院委托黄冈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医学会回复说专家库成员不足,不能胜任鉴定工作。法院联系省医学会进行鉴定,答复是不能直接进行二级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又委托鄂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得到该争议因果关系难以定论,医学会不能受理的回复。
诉讼期间,黄冈市妇幼保健院一直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先后向一审和二审法院提交了4次书面申请,始终没能成行。
随后,患方于2006年5月提请对患儿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为“据现有资料,不能排除患儿的‘先天性胆道闭锁及先天性心脏病’与其母在怀孕早期误输甲硝唑有关”。
医方被判担全责
一审法院对此鉴定予以采信。经审理,认为不能排除被告误用甲硝唑的过错行为,与患儿先天性疾病之间的关系。由于被告方没有证据证实患儿的先天性疾病因感染弓形虫、巨细胞病毒所致,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患方损失80多万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医方诉称法院采信的司法鉴定结论资料陈旧,要求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则要求法院支持患儿肝移植后抗排斥药物等费用。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的司法鉴定合法有效,应予采信。被告医院对鉴定结论不服,但在一审中未按规定依法申请重新鉴
定,应认定已同意该司法鉴定结论。二审法院认为医方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患方的诉讼请求符合患儿治疗实际,遂依法进行改判,作出医方须赔偿90多万元的终审判决。
医方申诉要求再审
黄冈市妇幼保健院不服终审判决,向法院提出再审,同时提供了新证据:一是黄冈市博林法医司法鉴定书系虚假证据,鉴定结论署名由两名鉴定人完成,而实际由其中一人独自作出,违反了法定的鉴定提交程序,而法院据此鉴定作出判决,无疑是错误的。二是以全国高等学校教材第六版《妇产科学》和《药害临床防治大全》及2000年版药典《临床用药须知》等权威医学著作,证明甲硝唑“在妊娠各期对胎儿影响较小,可以应用”,而且“美国FDA已将甲硝唑归为妊娠期用药的B类药物”,明确提出“目前有充分的根据证明此药不致畸”。
今年3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医疗纠纷争议进行再审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