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一、养老保险
个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8%
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
相关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照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二、医疗保险
个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2%
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9%
相关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订)》(2001年4月4日起施行。)
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个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0.5%
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外资按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1.5%
相关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四)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