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育费的给付问题

2011年01月24日09:01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育费的给付问题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1)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实践中,哺乳期掌握在1年以内比较适宜。哺乳期内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协商不成的,应从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判决。10周岁以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子女,还应征求和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道德败坏,有赌博、嫖娼等恶习,或曾有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3)关于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问题。为缓和父母争养子女的矛盾,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4)关于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此种情况下,如果继父或继母愿意在离婚后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应予准许;如不同意继续抚养,仍由生父母抚养。

(5)关于离婚后的养子女抚养问题。《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双方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如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另一方没有抚养义务。

《收养法》施行后,双方共同收养子女,并办理了收养手续的,按婚生子女规定处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不予处理。

(6)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规定处理。

2、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给付方式,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后作出判决。

(1)给付数额。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实践中,给付标准一般按25%,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被告无固定收入的,原告能举证证明实际支出的,可参照实际支出数额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不能举证证明实际支出的,按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收入过高的(收入过高的标准是多少,如对方提不出证据,不能认定一方收入过高),原告能举证证明其有实际支出的,可参照实际支出数额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合理支出的,抚养费以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倍为限。如确需超出该最高限额的,要向分管院长汇报。

(2)给付方式。有工资等固定收入的,一般应按月或按季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

(3)给付期限。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至18岁或高中毕业。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掌握:①子女高中毕业时间早于或者等于18周岁的,或者子女未接受高中教育的,应支付至子女满18周岁止。②子女高中毕业时间晚于18周岁的,应支付至高中毕业止。高中毕业,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相当于高中教育的学校毕业。③子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对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为父母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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