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
案情介绍:近日,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除赔偿受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费用外,同时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06年7月24日5时10分左右,王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载着程某某及其他11位民工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平县明集镇春华纺织厂西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由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王某及车上所载12名民工均受伤。程某某在医院治疗6天后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程某某及其他乘车人无事故责任。另经查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挂靠在蓬莱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后,王某已支付给四原告程某、王某某(死者父亲、公爹)及两名未满20岁的子女赔偿金55592元。
法院认为,张某、王某应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而张某的大货车挂靠在蓬莱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作为车主的蓬莱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与张某应同等承担张某所负事故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程某某的丈夫已于1997年去世,程某某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两个子女又无经济来源,程某某的死亡除了造成经济损失外,无疑给四名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全家人为此陷入巨大的痛苦之中。为此,法官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蓬莱某汽车运输公司与张某赔偿四名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85099元及精神抚慰金25000元,判决王某承担相同数额费用(包括王某已支付的55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