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处理

2011年01月24日09:0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无效婚姻的处理
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

(1)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也不得按自动撤诉处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成立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不能成立的,另行制作民事判决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宣告婚姻无效请求不被支持,法院宣告该婚姻有效后,并不能基于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处理财产与子女权益纠纷。对于符合起诉离婚条件的,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能直接按一般离婚案件继续审理。当事人坚持其关于处理财产与子女的请求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2、受理离婚案件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

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职责,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当事人坚持原离婚诉讼请求的,应依职权改变案由为婚姻无效纠纷,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3、受理的离婚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同一婚姻关系向本院或其他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同一婚姻关系向本院或其他法院已提起离婚诉讼,应主动告知本院相关审判庭或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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