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支持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发生额,而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并发症、后遗症没有明确的“说法”。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应当对其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司法解释予以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治疗,不得擅自放弃治疗或违反医嘱规定。
对于以后发生的身体上的不适,应当尽快到医院接受治疗,如果病情恶化或可能引发并发症或后遗症,应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及时鉴定、及时诉讼,免得因证据不足或麻痹大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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