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处理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且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子女抚养纠纷比照婚生子女的规定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