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处理

2011年01月24日09:0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同居关系的处理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且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子女抚养纠纷比照婚生子女的规定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婚姻调查取证知识排行榜
婚姻调查取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