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不想再与职工续签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这部法律的全文首次通过《人民日报》向社会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高级经济师杨永琦就一些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补偿标准:1年工龄“换”1月工资
小张在朝阳区一家广告公司工作5年了,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今年4月到期的时候,单位没有再跟他续签合同,也没有给他一分钱的补偿金,他就被“扫地出门”了。广告公司这么做在当时是合法的。但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不能这样了。
杨永琦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了,只要职工没有犯过错,单位可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是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是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就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单是基本工资,而包括一个月所有的现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