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资格的取得

2011年01月24日09:4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资格的取得
  股东和股东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就认为自己当然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这种概念是当事人经常有的却不是正确的概念。

股权转让整个过程涉及四方主体。转让股权股东、受让股权股东、目标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整个程序来讲,首先是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的协议在签订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法律效力只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并不针对目标公司(即转让人股权所在公司),公司是不知道转让股权的事实的。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尤其是受让人一定要书面通知公司,说明股权转让的事实,并提供相应材料,明确要求目标公司确认股东资格或者新的股权比例。如果受让人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一旦原转让人把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通知了目标公司,被确认为股东或确认变更股权比例,那么,原受让人就无法取得股东资格,享受公司股东权利。最后一步,受让人应当要求公司变更公司登记。否则,一旦后来的第三人受让了股权,并变更了公司登记,原受让人仍然无法实现股东资格或股权比例变更的愿望,只有追究转让人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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