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2011年01月24日09:4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安装工程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案情介绍:《建筑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活动除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活动以外,带包括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什么是安装工程事故呢?安装工程事故是指在安装过程中,所安装的设施、设备有质量问题,不能发挥应有的使用效能,给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便,或者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损失的事件。刘掖市为了优化环境,由市政府投资800万元将有线电视线路进行改造,既由空中架线改成地下埋线。市有线电视台与一中外合资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有线电视线的合同。市有线电视台负责订购有线电视线的副台长王中恪又从该公司购买一批劣质有线电视线,王中恪从中牟取暴利。市有线电视台将购回来的有线电视线埋入地下。安装工程完成后不久,该市一高校约1500户有线电视图像闪动、模糊、变形、声音不清晰,市有线电视台立即查找原因,发现在进入该高校的地下电视线约2100米左右为王中恪所订购的劣质有线电视线。这是导致高校1500户有线电视图像闪动、模糊、变形、声音不清晰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市有线电视台决定重新挖开进入该高校的地下有线电视线2100米左右,重新安装质量合格的有线电视线。这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左右。

从当事人的主观心理、当事人行为、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来分析,这是一起安装工程质量事故。

首先,从当事人的心理来分析,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市有线电视台的副台长王中恪明知从一中外合资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一批劣质有线电视线可能会影响电视用户的收视效果,王中恪轻信能够避免不良收视效果的产生。王中恪在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外合资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间接故意。

其次,从当事人的行为来分析,王中恪为了牟取暴利,利用职务方便,从中外合资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一批劣质有线电视线;中外合资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为了牟利,出售劣质有线电视线。王中恪的行为和中外合资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都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最后,从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来分析,这起事故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而且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给高校1500户用户的收视造成影响。

因此,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认定这是一起电线电缆安装质量事故。

根据《建筑法》第74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事故的责任人员作出以下法律处理:(1)撤销有线电视台副台长的行政职务,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2)对中外合资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

从本案中我们应吸取的教训是:在安装材料、设备的采购方面,要严格明确采购者的责任,严防采购者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同时也要明确材料、设备的审批者、执行者、领用者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设备、材料出库、入库复验制度,杜绝劣质材料、设备用于安装工程中。这样才能保证安装工程质量,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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