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期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假期为9月13日—15日,共放假3天。其中,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3天虽然同为休息日,但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它的含义就不同了,也就是说这3天是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
用人单位凡在14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休假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方法无法弥补的;13日、15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不给补休,而是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到底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应该是企业说了算。
中秋节期间具体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因为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
如果中秋节期间企业不按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