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无权就是否属于工伤作出判决

2011年01月24日13:3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诉讼可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与监督,但司法权不能超越和代替行政权。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能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判决,无权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即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有误,也必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认定,自行纠正。本案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错误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两审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区社会劳动保障局重新认定是正确的。
综上,按照我国现行工伤赔偿机制,劳动关系的确认和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行政复议是不服工伤认定诉讼的前置程序。工伤赔偿诉讼,不考虑后面还有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等一系列程序,仅是烦琐、漫长的工伤认定程序,就足以让劳动者苦不堪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行政机关认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作用,但在更大程度上却阻碍了伤亡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救济的及时性,容易造成伤亡职工权利救济的迟延。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承担责任而恶意行政诉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工伤认定程序成为周而复始,难以走出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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