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按照我国现行工伤赔偿机制,劳动关系的确认和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行政复议是不服工伤认定诉讼的前置程序。工伤赔偿诉讼,不考虑后面还有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等一系列程序,仅是烦琐、漫长的工伤认定程序,就足以让劳动者苦不堪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行政机关认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作用,但在更大程度上却阻碍了伤亡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救济的及时性,容易造成伤亡职工权利救济的迟延。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承担责任而恶意行政诉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工伤认定程序成为周而复始,难以走出的怪圈。